原创|违反了《固废法》被行政处罚,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还能减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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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86篇原创文章
写在前面
但是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此时,如何计算和申报应税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呢?这的确是一个好问题。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的解释,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讨论:
—1—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在此种情形下,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固体废物直接排入环境介质,如江河、湖泊或者土地,造成了生态环境污染,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即不能计算税前抵扣项,也不能享受税收减免项,是一种存在惩罚性的税收征管行为,但并不是税收管理行政处罚。
—2—
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过程存在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共以下8种违法行为[2]: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6)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7)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8)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对照现行的《固废法》,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将以下三种违法行为纳入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情形: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
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笔者分析认为,上述三类违法行为涉及标志、登记管理等,不属于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所以,并不是所有违反《固废法》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必然导致贮存量、处置量无法抵扣,综合利用量无法减免的后果。
企业在具体申报时要厘清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
首先应具体判断企业的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列举的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
如果属于,则进一步判断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属于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中的哪个环节。
然后,企业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按照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涉及的是贮存、处置还是综合利用环节,对应作出如下计算:
如属于违法贮存固体废物的行为,则不抵扣贮存量,例如: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如属于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则不抵扣处置量,例如: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
如属于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行为,则不减免综合利用量,例如: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3—
合规建议
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场所,并保持贮存场所始终满足标准的要求。
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交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
如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应建立、保持和更新应税固体废物的台账,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并详细记录,为后续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做准备。
[2]《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中国税务出版社,2018年9月第1版第75页.
王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业务领域:质量、环境、健康、安全、CSR法律咨询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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